英國安妮法案(The Statute of Anne)至今已逾三百年,被世人稱作是全世界最早的一部著作權法,但在安妮法案成立以前,真的沒有任何一部帶有著作權概念的法律嗎?其實不然。
雖然安妮法案(於1710年4月10日施行)並非最早帶有著作權概念的法案,但它的確有資格被稱作是全世界最早的一部著作權法,安妮法案全稱原文為:“An act of the encouragement of learning, by vesting the copies of printed books in the authors or purchasers of such copies, during the time therein mentioned.”,首次確立了著作人為法律保護的主體,並在法定期間內享有重製其著作的權利,這樣的概念影響後世至今,各國的著作權法也都基於上述的觀念制定,無愧稱為著作權法之祖。
我們可以知道,著作權法的成立與印刷術的發明脫離不了關係,或者我們可以說:「正因為印刷術的發明,才有著作權法的制定。」而回顧安妮法案施行(1710年4月10日施行)的時空背景,的確是英國印刷術已經成熟的年代,但印刷術引進英國的時間,史料記載最早於1476年的Caxton William由德國學成歸國並在當時西敏寺的救貧院裝設最早的木板印刷機,從此印刷術開始於英國發展。
在印刷術開始普及卻沒有著作權法保護的年代,最擔心的人是誰?是作家抑或是出版公會?都不是,而是英國皇室,其中又以亨利八世為代表。為什麼?
都鐸王朝的歷史,若對於英國歷史有興趣的人肯定對這段歷史津津樂道,若不是這麼了解的人,在提到亨利八世時,腦海裡應該浮現出的是他歷任的六個老婆還有因為離婚不成與羅馬教廷決裂並自立英國教會的事件。
然而亨利八世的婚姻問題,並不只是婚姻問題這麼簡單。當時的第一任女皇凱薩琳,在一連串的死胎與流產後,雖產下了一名女嬰瑪莉(也就是我們所熟知的血腥瑪莉),卻遲遲沒有男嬰的出現,求子心切的亨利八世,遂有了離婚的念頭。大多數的後人雖時常詬病亨利八世的私德問題,但綜觀當時的國際局勢,亨利八世求子心切的原因,除了希望能夠有一位合法的王子繼承王位,更希望能夠藉著這樣的方式,使英國在未來不至於引起繼承人之爭或受制於外國,也因為第二個原因,使亨利八世在與羅馬教廷抗爭時(當時的羅馬教皇受制於德意志皇帝),英國國內的人民普遍都支持亨利八世。
宗教與政治的問題於當時早就超過了國王的私德問題,加上印刷術的發展與成熟,英國皇室擔心不利於己的言論會隨著印刷術的普及快速傳播,故亨利八世透過宗教改革將對印刷品的審查從教會手中奪取,並開始執行書籍審查制度,這也是英國書籍審查制度的濫觴,此制度在伊莉莎白一世統治時期達到巔峰,且成為後來許可制度與特權授予制度的基石。
而在書籍審查制度下,英國皇室所必須面對的第一個問題,是需要找到一個代理人,一個看起來合乎情理且不至於引發民怨又可以代理英國皇室執行書籍審查的角色,這個問題後來在瑪莉一世統制時期得到答案。出版商同業公會(Stationers’ Company)在瑪莉一世的特許下孕育而生,成立的原因便在於皇室對政治、宗教等思想的箝制與公會期望獲得充分的利益保護,兩者之間利益需求的交換。
如果要給書籍審查制度一個定位,我認為可以稱為著作權保護制度的催化劑。在1662年成立通過的授權法案(Licensing of the Press Act),是書籍審查制度具體化的代表性法案,也可以是在過渡到真正保護著作權前的最後一個法案,其全文名稱為:“An Act for preventing the frequent Abuses in printing seditious treasonable and unlicensed Books and Pamphlets and for regulating of Printing and Printing Presses”旨在控制印刷機來防止具有叛亂或煽動思想言論的印刷品或者沒有申請許可的書籍的散播,其中主要的法條內容便規定:「(1)凡印刷出版圖書,必須在出版商同業公會登記並領取印刷授權許可證;(2)凡取得授權許可證者,均有權禁止他人翻印或進口有關圖書。」從中就可以看出,著作權的概念已隱含其中,雖然本部法案的目的還是在保護出版商的獨佔利益與皇室的思想箝制而並非作者本身,但於1694年時,英國國會拒絕更新授權法案,使授權法案歸於失效,可以稱為著作權保護的一大里程碑。
總結英國國會當時拒絕更新的原因,一部分是因為長期由少部份的出版商所掌控的利益導致書價居高不下,不只一般的社會大眾無法忍受,就連國會成員也對這樣的制度有所埋怨,加上當時印刷文化已逐步走出政治與宗教的色彩,政府若持續箝制印刷術,則會使知識傳播停滯不前,遂政府的角色開始由控制轉為利用。
而授權法案失效後最大的受害者便是出版業者,以前的訴求難以被國會所接受,為了不讓他們的利益蒙受更大的損失,他們轉而開始提倡保護作者,要求國會立法保護作者,沒想到的是安妮法案就在出版業者為了保護自身利益的前提所提出的訴求下誕生了,因此著作權的保護也從英國皇室與出版商同業公會之間的雙向關係,轉趨向出版商、作者與市場之間的三方關係。
因此很有趣的,著作權法的起源跟保護作者根本沒有什麼關係,反而是導因於出版業者在維護自身最大利益的考量下所做的策略,或者說是妥協,然而時至今日,著作權法卻成為保護作者的一大利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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